申请人:四川若禺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小护士(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0日对第58850404号“小护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类第17631256号“纸护士”商标、第43622541号“纸护士 PaperNurse及图”商标、第45269367号“纸护士 PaperNurse及图”商标、第49183618号“纸护士 PaperNurs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多份在先裁定、判决均认定“纸护士”与“小护士”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护士”商标异议决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小护士”商标经多年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和合作伙伴所熟知。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在指定商品上正常使用,理应受到合法保护。被申请人商标在外观设计、呼叫方式、商标使用在先等有一定区分。申请人违反了商标法立法目的和精神,想通过合法途径达到不合法的不正当竞争目的,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授权书及荣誉;2、合同及票据;3、产品及展会照片;4、评审裁定及法院判决书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注册,2022年8月14日在第5类卫生巾;卫生护垫;失禁用尿布;浸药液的薄纸;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失禁用衣;失禁用吸收裤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卫生消毒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至四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手帕;纸餐巾;纸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四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现处于二审诉讼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无效宣告裁定均未生效,仍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小护士”与引证商标一“纸护士”、引证商标二至四显著认读文字“纸护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卫生护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卫生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