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雪英
申请人因第9870505号“QIANXU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6522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千寻系京东自有品牌的精选好物平台,依托于京东企业过往经验与资源,面向企业客户通过开放供应商、优选好物。复审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各大媒体报告及各大搜索引擎均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包含撤销阶段证据)
1、申请人公司介绍;
2、申请人获奖证书;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证明;
4、京东网页截图;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6、搜索“千寻网”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08月22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3、5中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证据4京东网页截图系单方自制的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且网页中显示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证据6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