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35865号《关于第28748806号“招财猫 1600”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201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作出了(2023)京行再429号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再审期间,第18362615号“招财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已无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