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玉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03883号“潘玉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的图形,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