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巅(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半位面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52602号“云巅NEXU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098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答辩理由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不使用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多年前已在第42类服务上注册“云巅”商标。申请人计算机编程服务一共有两款,“云巅ICONN”和“云巅NEXUS”,均为申请人完全自主开发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云巅NEXUS”计算机编程等服务的编程、研发、设计等阶段在2020年左右已基本成型。但必须经过大量用户多次试用、大规模的现场调试和测试过程,并且调试和测试结果达到专业技术标准才能考虑推入市场。但由于新冠疫情,申请人无法对“云巅NEXUS”计算机编程等服务进行大量的现场调试和测试。“云巅ICONN”和“云巅NEXUS”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申请人正在积极安排继续研发、设计及联系用户对“云巅NEXUS”计算机编程等服务进行大规模的现场调试和测试。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的形式):1、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件;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云桌面产品维护服务合同、发票、银行入账回单、收款回单;4、网页宣传。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主张的不使用的理由与复审理由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首先主张其存在于指定三年期间内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在复审阶段又主张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属于相反陈述,有违“禁止反言”规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缺乏证明力,其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不成立,提交的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内容上均存在巨大瑕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在我局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17年7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云计算;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应用系统的开发、测试;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制作,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与维护服务等。申请人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申请人于2015年7月开发完成并首次发表“云巅Nexus基础架构服务软件【简称:云巅Nexus】”。申请人提交的与云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维护服务合同上显示了“云巅NEXUS服务”,发票证据可证明该合同已履行。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部分合同及发票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时间内,但可证明申请人对使用复审商标进行了准备工作、具有实际使用意图并进行了一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