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92193号“Palado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Paladone 19292193

阅读:136913 2024-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帕拉丹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派拉顿(上海)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92193号“Palado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4685号决定,于2023年8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帕拉丹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派拉顿(上海)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92193号“Palado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4685号决定,于2023年8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官网介绍、媒体宣传、电子商务平台截图、产品包装图片、工厂评估表、测试报告、邮件及翻译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指定撤销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文秘;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部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综上,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及广告宣传,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35类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至证据12见U盘,证据13至证据15为复印件):1、申请人的网站信息;2、与申请人产品相关的媒体报道、申请人产品的电商平台销售截图;3、申请人产品的网站销售截图;4、商业账单信息;5、商业沟通邮件信息;6、线下销售截图;7、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8、产品数据;9、测试报告;10、合作合同;11、工厂评估表、商业授权书;12、合作邮件;13、线上、线下销售图片;14、授权书;15、许可协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其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4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9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文秘;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我局认为,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涉及的均为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文秘;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文秘;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文秘;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

本文《关于第19292193号“Palado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Paladone 192921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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