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63386号“金妆JINZHUA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金妆JINZHUANG及图 7163386

阅读:146973 2024-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述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璞 申请人因第7163386号“金妆JIN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4732号决定,于2023年8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信息、宣…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述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璞

  

  申请人因第7163386号“金妆JIN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4732号决定,于2023年8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信息、宣传图片、门店图片、销售合同、账单、营业执照、店内图片及视频、展柜合同、微信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未停止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滥用权利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宣传视频、宣传图片;2、门店图片;3、合同、单据图片;4、微信聊天截图。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申请中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不具有恶意。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化妆品备案信息的相关结果;3、国家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的相关查询结果;4、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的查询结果;5、申请人关联企业的相关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及请求。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0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20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证据1、证据2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合同显示的签订时间均不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单据为自制证据,且内容未清晰显示。证据4中文字“金妆”作为微信名称及店铺名称出现,该形式并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属于“金妆”作为商标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主观恶意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案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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