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905207号“理查德米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理查德米勒 55905207

阅读:102223 2024-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一:托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里查德米尔( )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夏朗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7日对第55905207号“理查德米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二的主要理由:一、“RICHAR…

  申请人一:托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里查德米尔( )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夏朗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7日对第55905207号“理查德米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二的主要理由:一、“RICHARD MILLE”和“理查德米勒”是世界知名手表设计师的Richard Mille先生的外文姓名和其中文翻译。Richard Mille先生曾经于2007年获得钟表界的“奥斯卡大奖”——“金指针大奖”、被称为“百万级腕表制作人”。争议商标“理查德米勒”构成RICHARD MILLE先生外文姓名的翻译,与其姓名中文翻译完全相同,损害了其姓名权。二、争议商标“理查德米勒”与申请人一在第14类在先注册的第18200809号“理查德米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其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在10类还申请注册与“RICHARD MILLE”完全相同的商标、即第25010599号商标。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魔桃(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各自在名下申请注册“RICHARD MILLE”商标及其对应的中文商标“理查德米勒”,这充分证明其复制抄袭摹仿引证商标的明显恶意。两家关联公司分别在10类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RICHARD MILLE”商标和其中文商标“理查德米勒”,将申请人商标使用于“人造乳房”上,贬损引证商标声誉,对世界知名手表制作师Richard Mille姓名权的贬损和侵害。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并将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电子件):

  1、申请人引证商标及第G732812号国际注册“RICHARD MILLE”商标信息及翻译;

  2、“瑞士钟表工业联合会”2014年11月28日出具的声明及中文翻译;

  3、 RICHARD MILLE先生2015年1月2日签署的授权书;

  4、“Richard Mille”先生的护照复印件及简要中译文、以及申请人一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简要中译文;

  5、“RICHARD MILLE”品牌的历史简介、“RICHARD MILLE”先生的照片、以及多款“RICHARD MILLE”品牌腕表的宣传材料;

  6、申请人一公司网站主页的打印件;

  7、“RICHARD MILLE亚洲有限公司”在中国推广“RICHARD MILLE”品牌腕表的商业文书,包括广告合同、协议书、订单和发票等;

  8、“RICHARD MILLE”品牌及申请人二的相关报道;

  9、在先决定、裁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了纪念揭示嗅蕾工作原理而获得诺贝尔奖的美国科学家理查德,将理查德和迷人的进行组合设计,组成了争议商标,未侵犯被申请人姓名权。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网申电子件):

  1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判决书;

  11、百度搜索“理查德米勒”的结果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魔桃(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1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于2023年2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计时仪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时仪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RICHARD MILLE品牌腕表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国内媒体亦对RICHARD MILLE先生及其腕表品牌进行了诸多报道。RICHARD MILLE先生作为知名的腕表设计师、制作者、腕表品牌的创始人,获得了业内的相关奖项。根据理查德·吉恩路易斯·米勒所提交的护照、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与RICHARD MILLE存在对应关系。在此情形下,考虑到随着时代发展和消费观念的变迁,理查德·吉恩路易斯·米勒作为知名腕表设计师,其设计风格、理念的影响范围并不仅限于腕表或首饰,可能延及到其他商品或服务中。争议商标“理查德米勒”与理查德·吉恩路易斯·米勒姓名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医疗器械与仪器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经过理查德·吉恩路易斯·米勒的许可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理查德·吉恩路易斯·米勒的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五,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上述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

本文《关于第55905207号“理查德米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理查德米勒 559052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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