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新正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35535号“LAZY 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86451号“LAZYPIE”商标、第17673507号“LAZY@HOME”商标、第5028740号“懒锅火lazy chafing dish”商标、第63313310号“LAZY@HOME”商标、第12211084号“兰朵咖啡LAZY COFFEE LAZ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LAZ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COFFEE”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家用电烤面包片机出租;饮料分配机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