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四娥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5日对第58484675号“APE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50994966号“apmmomaco”商标、国际注册第1280118号“apm MONACO”商标、第18970038号“a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三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二、三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及维权的授权文件;2、被申请人商标信息;3、在先作出的商标案件裁决文书、法院判决书;4、APM MONACO公司介绍;5、媒体报道、销售合同、发票等;6、代言人简介及服务合同;7、网络搜索页面截图等资料;8、申请人所获荣誉、重点保护名录等;9、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制品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
3、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申请人签署了知识产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明确声明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本案申请人以其自己名义处理著作权、商标权等包括但不限于字号权、域名权等其他法律事宜,且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我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登记,授权申请人使用其各引证商标。故申请人系各引证商标利害关系人,具备引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28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第18、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LOUIS VANDE”商标、“CLYDEKAITLYN”商标、可识别为“MK”的图形商标、可识别为“N”的图形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APEM”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apm”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据审理查明4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28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第18、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LOUIS VANDE”商标、“CLYDEKAITLYN”商标、可识别为“MK”的图形商标、可识别为“N”的图形商标等。上述商标与他人商标近似。被申请人未答辩,未就其注册的商标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