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凌谨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77871号“东哥前男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66618351号“东哥前男友的店”商标、第66608649号“东哥前男友的火锅店”商标、第61681587号“东哥前男友的龙虾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无效,其已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在先类似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使用期间未出现任何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前男友的火锅店作品创作说明书、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东哥前男友”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