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71250号“L'OXYGENE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OXYGENEO+ 38771250

阅读:125939 2024-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泊乐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9日对第38771250号“L'OXYGENE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OXYGENEO”、“GENEO PERSONAL”、“GENEO”…

  申请人:泊乐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9日对第38771250号“L'OXYGENE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OXYGENEO”、“GENEO PERSONAL”、“GENEO”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名下多数商标是对申请人旗下不同在先商标的复制抄袭,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明显的欺骗性,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483531号“OXYGENEO”商标、第28877706号“GENEO PERSONAL”商标、第27483532号“OXYGEN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不正当抢注。综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引证商标的档案;

  2、申请人在中国、美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档案或商标注册证等材料;

  3、申请人的中文网站相关网页截图;

  4、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相关品牌的介绍;

  5、相关经销协议材料;

  6、天猫、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相关销售界面截图材料;

  7、申请人及其产品获得的荣誉以及与之相关的媒体报道等材料;

  8、申请人参加展会以及进行广告宣传的相关材料;

  9、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以及法院判决等材料;

  10、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通知书,其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会造成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复印件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等商品、“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激光器”等商品,第44类“医疗护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POLLOGEN GENEO”、“POLLOGEN”、“OXYGENEO”、“GENEO”、“GENEO+”、“CAPSUGEN”等商标是申请人在中国、美国已经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3、10、35、42类申请注册了37件商标,其中,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与申请人上述在先商标近似程度较高的“POLLOGEN”、“POLOGEN”、“CAQSUGEN”、“BOHRGENEO”、“L'OXYGENEO+”等商标,且上述商标中有多件商标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因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决定部分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或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激光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该项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为在先已注册商标,故不适用本条予以保护。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OXYGENEO”、“GENEO PERSONAL”、“GENEO”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由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相关在先商标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程度较高的“POLLOGEN”、“POLOGEN”、“CAQSUGEN”、“BOHRGENEO”、“L'OXYGENEO+”等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情形。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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