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蓝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77027号《关于第57838303号“蓝峰动力 LANFBATTERY.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466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1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中第35749667号“LAN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电池”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1798417号“蓝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现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数器;网络通讯设备;眼镜;电子芯片;声音传送装置;集成电路”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