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金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22702号“金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84229号“金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人事管理咨询”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90190号“金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广告;进出口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货物展出;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广告;进出口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广告;进出口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