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097366号“九眞丹 九 JIU ZHEN D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眞丹 九 JIU ZHEN DAN及图 71097366

阅读:84424 2024-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志远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97366号“九眞丹 九 JIU ZHEN D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9177号“九真”商标、第11956066号“九真 JIUZHEN及图…

  申请人:郑志远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97366号“九眞丹 九 JIU ZHEN D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9177号“九真”商标、第11956066号“九真 JIUZHEN及图”商标、第70554364号“玖真 玖真堂JIU ZHEN TANG及图”商标、第71090920号“九及图”商标、第1881661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3、引证商标三、四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二者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酱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蜂蜜、酱油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九眞丹 九 JIU ZHEN DAN”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所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可可制品、茶、面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糕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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