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六佰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345940号“梦幻城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7108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声明函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梦幻城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梦幻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否享有其他知识产权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