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081345号“威力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威力军 47081345

阅读:74617 2024-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精耕天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微补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3日对第47081345号“威力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嫌疑,且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申请人:北京精耕天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微补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3日对第47081345号“威力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嫌疑,且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对商标申请秩序、商标管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7242605号“威力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材料、销售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肥料登记证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2月14日。

  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但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且引证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根据查明事实,引证商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且引证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本案被申请人虽申请注册有多件商标,但在案暂无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行为损害不特定主体权益或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仅凭其商标注册情况尚难以认定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志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

本文《关于第47081345号“威力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威力军 470813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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