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翔珵军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41459号“标兵就位Pacesetter in pos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其中所涉及的用词可比喻可以作为榜样的人或单位,对申请商标形成标准化管理的印象,不易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标兵”一般指阅兵场上用来标志界线的士兵,也可比喻可以作为榜样的人或单位。申请商标“标兵就位Pacesetter in position及图”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