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09065号“VORT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ORTEX G1709065

阅读:66017 2024-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HEDRAIN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9065号“VOR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8603号“VERTEX及图”商标、第37921235号…

  申请人:SHEDRAIN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9065号“VOR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8603号“VERTEX及图”商标、第37921235号“VORTI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及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杖等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核定使用在学生用书包、手提包、书包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海滨浴场用伞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伞、海滨浴场用伞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09065号“VORT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ORTEX G17090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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