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019299号“乐 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 e 65019299

阅读:79045 2024-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乐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9299号“乐 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0922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其有重合的仅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1981S号“e及图”…

  申请人:宁波乐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9299号“乐 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0922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其有重合的仅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1981S号“e及图”商标、第7617352号“乐义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六、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两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三、经查,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于放弃之外的复审商品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除申请人所述的引证商标六、七以外,还引证了第4077472号“乐及图”商标、第15173507号“乐 LIFE”商标、第17310027号“LXYUS 乐及图”商标、第11309455号“乐乐lele及图”商标、第5993458号“E乐E-LE及图”商标、第7947197号“乐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八)。

  2、引证商标六、八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八自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7期《商标公告》上。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表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蓄电池充电装置、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复审范围为申请商标在前述二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体重秤、非医用温度计、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连接物、手机用自拍杆、量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充电装置、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蓄电池充电装置、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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