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611360号“王婆”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王婆 24611360

阅读:80780 2024-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博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王倩倩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828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的第21466136号“王婆大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

  申请人:海博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王倩倩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828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的第21466136号“王婆大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异议人企业营业执照;2、原异议人经营的店铺的门店图片、宣传材料、经营资料;3、原异议人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材料和纳税证明;

  申请人提交了答辩意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王婆”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活动房屋出租”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现在无效宣告诉讼程序中的第21466136号“王婆大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养老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餐馆;备办宴席;饭店;自助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基本相同,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功能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快餐馆;备办宴席;饭店;自助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27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43类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2]第000017246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2023年12月6日第1866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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