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439821号“启信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启信宝 64439821

阅读:87741 2024-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生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39821号“启信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8612365号“启信宝”商标、第18612365号“启信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

  申请人:上海生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39821号“启信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8612365号“启信宝”商标、第18612365号“启信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因各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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