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生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39821号“启信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8612365号“启信宝”商标、第18612365号“启信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因各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