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21083号“熊猫不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26341号“熊猫不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所处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因与本案关联密切,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裁定中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熊猫不走”构成,两商标若共存于“牙膏”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