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清原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高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41633号“鲁超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28936号“鲁超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在植物种子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植物种子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故在该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指定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