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07333号“cyclee vale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yclee valeo及图 G1707333

阅读:91195 2024-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VALEO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7333号“cyclee vale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的“ valeo及图”部分,不管是作为申请人的字号,还是商标,均在全球和中国的汽车零配件行业…

  申请人:VALEO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7333号“cyclee vale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的“ valeo及图”部分,不管是作为申请人的字号,还是商标,均在全球和中国的汽车零配件行业具有广泛的使用,并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01135号“7' CYCLE”商标、第12638235号“CYCLER”商标、第3471705号“CYCLE”商标、第36578590号“CYCLE”商标、第12638346号“CYC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在部分商品或全部商品上不类似。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99224号“CYCLE TERR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双方主体的经营范围不同。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407453号第39类“CYCL-E AR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五、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391210号第7类“VALEO SERVICE WE CARE YOU 4”商标、第G1391210号第9类“VALEO SERVICE WE CARE YOU 4”商标、第G1391210号第11类“VALEO SERVICE WE CARE YOU 4”商标、第G1391210号第12类“VALEO SERVICE WE CARE YOU 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六、八、九)是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商标,该商标将被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汇解释材料、“ valeo”商标知名度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六、八、九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且上述商标的原商标注册号G1391210已变更为G1391210B,原商标注册号已经无效,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cyclee”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文字“CYCLE”、“CYCLER”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流发电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发电机;自行车用发电机;液压和电动耦合器”之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流发电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发电机;自行车用发电机;液压和电动耦合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cyclee”与引证商标四、五的主要认读文字“CYCLE”、“Cycle”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自行车盗窃追踪服务的电子设备和计算机软件;自行车用人工智能软件;自行车用数据处理计算机硬件;用于在发生盗窃时激活和停用安装在自行车上的电子设备和仪器的可下载的应用软件;用于自行车盗窃追踪服务的可下载的应用软件;用于电动自行车出租服务的可下载的应用软件;用于自行车定位服务的电子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电动自行车自动和远程启动软件;用于操作电动自行车马达的计算机软件;用于激活和停用安装在自行车上的电子设备和仪器的可下载的应用软件;用于操作电动自行车变速箱的计算机软件;用于自行车定位服务的可下载的应用软件;用于无钥匙启动自行车的可下载的应用软件;自行车用导航软件;用于自行车租赁服务的可下载的应用软件;电动自行车无钥匙接入和启动软件;用于发送、传输、接收、处理、诊断、分析、修正自行车运行状态信息的车载电子模块;自行车与道路基础设施之间的通信系统;自行车用卫星导航设备;自行车用GPS系统;用于自行车定位服务的电子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用于自行车盗窃追踪服务的电子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用于自行车辅助驾驶的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屏的自行车导航辅助设备;电动自行车液晶显示器;电动自行车用行车记录仪,即:转速表、速度计、多功能显示屏、液晶显示屏、随载计算机;包括显示屏的自行车导航辅助设备;自行车用电子显示板;安装在自行车车把上的显示屏;自行车用马达启动电缆;自行车用电线;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或电子变速箱控制器;自行车用电动或电子变速箱控制器;电动自行车电气互连盒,;电动自行车用直流/直流转换器(用于转换直流电压的);电动自行车用控制面板;自行车用电池开关(静止时和发生碰撞时);自行车用断路器;用于自行车辅助驾驶、导航的电气和/或电子控制器;自行车用继电器;电动自行车的传统、固态保险丝盒;自行车用电气开关,;自行车用电气开关;用于控制自行车电动机的电子执行器;自行车用电子马达控制系统;电子离合器控制执行器;用于控制自行车变速箱的电子执行器;安全头盔;自行车用电池电子管理装置;自行车用电池;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子;自行车电池;电动自行车电池电子管理硬件;自行车用电池和电池组充电器”之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准使用的“报警器;车辆自动转向器;速度表;电子芯片”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用于自行车盗窃追踪服务的电子设备和计算机软件;自行车用人工智能软件;自行车用数据处理计算机硬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因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消除,故申请商标在本类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cyclee”与引证商标十的主要认读文字“CYCLE”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电动机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准使用的“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cyclee”与引证商标十一的主要认读文字“CYCL-E”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导航系统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准使用的“导航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交流发电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发电机;自行车用发电机;液压和电动耦合器”复审商品、第9类“用于自行车盗窃追踪服务的电子设备和计算机软件;自行车用人工智能软件;自行车用数据处理计算机硬件;用于在发生盗窃时激活和停用安装在自行车上的电子设备和仪器的可下载的应用软件;用于自行车盗窃追踪服务的可下载的应用软件;用于电动自行车出租服务的可下载的应用软件;用于自行车定位服务的电子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电动自行车自动和远程启动软件;用于操作电动自行车马达的计算机软件;用于激活和停用安装在自行车上的电子设备和仪器的可下载的应用软件;用于操作电动自行车变速箱的计算机软件;用于自行车定位服务的可下载的应用软件;用于无钥匙启动自行车的可下载的应用软件;自行车用导航软件;用于自行车租赁服务的可下载的应用软件;电动自行车无钥匙接入和启动软件;用于发送、传输、接收、处理、诊断、分析、修正自行车运行状态信息的车载电子模块;自行车与道路基础设施之间的通信系统;自行车用卫星导航设备;自行车用GPS系统;用于自行车定位服务的电子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用于自行车盗窃追踪服务的电子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用于自行车辅助驾驶的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屏的自行车导航辅助设备;电动自行车液晶显示器;电动自行车用行车记录仪,即:转速表、速度计、多功能显示屏、液晶显示屏、随载计算机;包括显示屏的自行车导航辅助设备;自行车用电子显示板;安装在自行车车把上的显示屏;自行车用马达启动电缆;自行车用电线;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或电子变速箱控制器;自行车用电动或电子变速箱控制器;电动自行车电气互连盒,;电动自行车用直流/直流转换器(用于转换直流电压的);电动自行车用控制面板;自行车用电池开关(静止时和发生碰撞时);自行车用断路器;用于自行车辅助驾驶、导航的电气和/或电子控制器;自行车用继电器;电动自行车的传统、固态保险丝盒;自行车用电气开关,;自行车用电气开关;用于控制自行车电动机的电子执行器;自行车用电子马达控制系统;电子离合器控制执行器;用于控制自行车变速箱的电子执行器;安全头盔;自行车用电池电子管理装置;自行车用电池;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子;自行车电池;电动自行车电池电子管理硬件;自行车用电池和电池组充电器”复审商品、第11类全部复审商品、第1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及第37类、第39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07333号“cyclee vale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yclee valeo及图 G17073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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