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34907号“TROLLI ORIGINA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ROLLI ORIGINALS及图 63334907

阅读:122547 2024-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迈德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55423号《关于第63334907号“TROLLI ORIGINA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8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申请人:迈德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55423号《关于第63334907号“TROLLI ORIGINA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8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5674号“TRI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巧克力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无效宣告,且已生效。在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需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在“面包、糕点和甜食;巧克力制品”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2、第62948463号“ORIGINA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

本文《关于第63334907号“TROLLI ORIGINA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ROLLI ORIGINALS及图 633349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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