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752284号“枫林味道Maples Savou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枫林味道Maples Savour及图 71752284

阅读:16849 2024-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琪枫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长城领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52284号“枫林味道Maples Savo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98087号、第9796350号、第12753769号、第59809020号、第…

  申请人:王琪枫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长城领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52284号“枫林味道Maples Savo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98087号、第9796350号、第12753769号、第59809020号、第70551440号、第2013827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餐具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六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汉字“枫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引证商标五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评审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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