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赣州朱师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18112号“山下长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在实际交易市场中,申请商标并未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的误认,且“山下长黑”商品拥有了广阔的销售市场和稳定的消费群体,完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山下长黑”构成,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