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光荣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倩倩
申请人因第3668154号“小海豚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6100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课本印刷合同及收据、课本照片、营业执照及办学许可证明、学校照片、培训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4月27日至2023年04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培训”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我局撤三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授权书;2、印刷合同、银行账户转账回单、收款收据、印刷的课本实物图;3、被申请人控股的学校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明;4、校区门头照片、老师到岗照片、学员报名照片、学员上课照片;5、2020年度到2023年度小海豚口才教育各种活动照片;6、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学校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情况、学员报名开具的发票情况。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均为未经公证的复印件、图片证据,且多为被申请人自制,实际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认,且前述证据未全部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培训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潍坊合辉广告有限公司主体信息;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林璟超于2003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幼儿园服务上。经核准,2011年9月13日转让至东营培恩特长培训学校名下,2015年12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经核准,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月20日。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许可潍坊高新区小海豚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小海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分别为2018年8月1日至2026年1月6日、2019年4月22日至2026年1月6日。证据6显示,潍坊高新区小海豚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为鞠玉朋、潍坊鸿发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了培训服务,有发票佐证该事实。结合缴纳社保情况、活动照片可认定,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培训”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因“培训”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幼儿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可认定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