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集度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54298号“ROBO.PREC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3766号“PRECISION及图”商标、第3486553号“ROBOQ及图”商标、第40236691号“ROBOGRILL”商标、第17354853号“融邦ROB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美甲烤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烧烤炉用火山岩石、空气调节设备、头发用吹风机、加热装置、供暖装置、自动浇水装置、电暖器、气体引燃器、核反应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头发用吹风机、烫发用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乙炔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乙炔灯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美甲烤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烧烤炉用火山岩石、空气调节设备、头发用吹风机、加热装置、供暖装置、自动浇水装置、电暖器、气体引燃器、核反应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