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531962号“爱戴夏日AIDAIXIAR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戴夏日AIDAIXIARI 47531962

阅读:120522 2024-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绪泽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长凤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3日对第47531962号“爱戴夏日AIDAIXIAR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13595号“爱戴”商标、第8659843号“爱戴”商标、第9505058号“爱戴”商标…

  申请人:周绪泽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长凤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3日对第47531962号“爱戴夏日AIDAIXIAR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13595号“爱戴”商标、第8659843号“爱戴”商标、第9505058号“爱戴”商标、第11016686号“爱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在先使用“爱戴”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区的经营者理应知晓,其不采取合理避让,具有不正当性。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许可协议、许可备案;

  2、主体资格;

  3、企业经营场所、设备;

  4、供应商合同、发票、资质;

  5、省代加盟合同;

  6、门头照片;

  7、检测报告、销售单、发票;

  8、维权证明;

  9、荣誉资质、专利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理由中还提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何种在先权利,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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