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明光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76510号“华朗迪尔VOLUNTEER COURAGE TO CAR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特创意的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3748号“卡蒙奇KAMENGQI及图”商标、第46093937号“华仑.迪尔VANNOTIRE”商标、第1477489号“华仑•迪尔VANNOTIRE及图”商标、第400354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36888号“FIFA VOLUNTEER及图”商标、第62509201号“FIFA VOLUNTE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文字具有积极明确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使用,产品已经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不会轻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轻奢休闲箱包皮具商行营业执照、企业信息,产品销售相关证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抽样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中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汉字组合“华朗迪尔”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识别文字“华仑.迪尔”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审查,引证商标三的撤销结果不会对上述审理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三的撤销结果不再等待。
申请商标中“VOLUNTEER”可译为“志愿者”,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