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欣茂电器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58978号“SHIN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官网域名,是申请人官网上的识别标志,早就投入使用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01689号“SHINMIO”商标、第17734921号“SHIMAN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资料;在先案件裁定、判决;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资料、引证商标一详情;其他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缸(室内水族池)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花瓶、室内植物培养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SHINMAO”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