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914535号“马家老河大名吃焖烤鸡腿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马家老河大名吃焖烤鸡腿饼 70914535

阅读:85513 2024-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昌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14535号“马家老河大名吃焖烤鸡腿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相当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28754号“馬家樓”商标、第685349…

  申请人:马昌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14535号“马家老河大名吃焖烤鸡腿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相当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28754号“馬家樓”商标、第6853499号“熬糖马家戊子年瑞刚书”商标、第15550069号“码家”商标、第47615818号“马家优选”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马家老河大名吃焖烤鸡腿饼”与引证商标一“馬家樓”、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熬糖马家”、引证商标三“码家”、引证商标四“马家优选”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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