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昌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21045号“老河大西门马家焖烤鸡腿鸡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46620号“马家斑鱼庄”商标、第20268708号“马家眼镜”商标、第60847901号“老河大西门”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93614号“马家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障碍。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厨房操作台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老河大西门马家焖烤鸡腿鸡皮”与引证商标一“马家斑鱼庄”、引证商标二“马家眼镜”及引证商标四“老河大西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焖烤鸡腿鸡皮”,将其使用在厨房操作台出租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