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特及莱尔糖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明彬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2日对第45647628号“LYESGZTSCMBAR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LYLE'S”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82199号“LYLE'S GOLDEN SYR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正常使用意图,大量囤积商标,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并大量抄袭他人知名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且已经被多次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LYLE'S GOLDEN SYRUP”品牌官方网站及亚马逊店铺截图;
2、媒体报道材料;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4、在先裁定、决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申请,于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炼奶焦糖酱;调味酱汁;调味肉汁;调味酱商品上。
2、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糖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主要在第29类和第30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诸如第33316419号“正牌好时”商标、第28342041号“卡夬 KARTF”商标、第28322178号“好时巧克力酱 HAosqklj”商标、第32501401号“百利疑胶”商标、第35995289号“安佳恒天然品牌 AnHTOr”商标等250件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雷同,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前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LYLE'S GOLDEN SYRUP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加之,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还在第29类和第30类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正牌好时”、“卡夬 KARTF”、“好时巧克力酱 HAosqklj”、“百利疑胶”、“安佳恒天然品牌 AnHTOr”等250件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合理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名下商标进行了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图,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囤积、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这种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商标、且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