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28604号“卧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卧龙 37828604

阅读:70056 2024-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宗有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卧龙神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2日对第37828604号“卧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卧龙”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被申请人所在位置…

  申请人:杨宗有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卧龙神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2日对第37828604号“卧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卧龙”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被申请人所在位置并非来自“卧龙地区”,其注册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及产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卧龙”为烈士姓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恶意大量囤积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卧龙镇、卧龙自然保护区、卧龙区的介绍资料;2、农业农村部通知;3、烈士信息页面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卧龙”作为被申请人的主要品牌,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现已有多个带有“卧龙”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简介、企业证照、产品检测报告、商标注册情况;2、广告宣传合同及票据;3、展会合同、票据及照片;4、产品包装及印刷合同票据;5、媒体报道;6、荣誉证明、行业排名、纳税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文字“卧龙”本身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称烈士姓名不同,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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