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57592号“闫二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70640258号“闫二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被不予核准注册,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