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良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38765号“青梅抱葡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经广泛的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若驳回将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淘宝、京东、百度、谷歌的检索结果、抖音直播数据、京东后台数据、线下销售数据及推广材料、模仿证据、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青梅”“葡萄”,使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