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神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38059号“神目SHENMUTE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085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已被撤销,第71529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911号“北大青鸟及图”商标、第1754910号图形商标、第5457977号“北大青鸟IT教育 BEIDA JADE BIRD IT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3245263号“北大青鸟 BEIDA JADE BI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