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18698号《关于第52337617号“武林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52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04102号“武林風 WULI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异议阶段被认定不予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59644号“武林風 WULI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生效判决书认定应予无效宣告,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不予复审审理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