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老号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优米烘焙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778101号“优咪yom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250号决定,于2023年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0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饼干”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店面照片、产品包装照片及部分产品销售记录、价格表;2、产品包装定制及宣传;3、店面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发票;4、“优咪商品”合作协议、发票及银行汇款回单。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复审阶段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蛋糕、面包、热狗三明治、糕点、馅饼(点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合作协议显示其与上海汇东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签订了关于“优咪”品牌亚麻籽观音卷等商品的销售协议,后附发票及银行回单可佐证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系申请人“优咪 YOMI及图”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店铺经营的准备工作。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相反意见或证据。综上,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糕点类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糕点”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