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天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77578号“金辉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97255号“金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太阳能灯;电照明装置;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照明设备和装置;日光灯管;处理废物用生物反应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以下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太阳能收集器;太阳能集热器;核燃料和核减速剂处理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2694号“金辉”商标、第31571529号“金辉”商标、第55591047号“金辉”商标、第56562694号“金辉JIN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