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098235号“疾顾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疾顾痛 74098235

阅读:108670 2024-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久光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98235号“疾顾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止痛药”商品上申请复审,放弃对其余指定商品申请复审。如此一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的功能…

  申请人:久光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98235号“疾顾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止痛药”商品上申请复审,放弃对其余指定商品申请复审。如此一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是没有固有词典含义的臆造词,既不是医药制剂领域的专用词汇,也并非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词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申请商标在同在汉字文化圈的中国香港已经获得注册。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决定书、判决书、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止痛药”商品上申请复审,放弃对其余指定商品申请复审,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止痛药以外的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止痛药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在中国香港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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