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471476号“凯罗宝贝 babyCaro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凯罗宝贝 babyCarol 33471476

阅读:87890 2024-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摩根大通保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阮女士 指定接收人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号中央第五街号楼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2日对第33471476号“凯罗宝贝 babyCaro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

  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摩根大通保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阮女士

  指定接收人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号中央第五街号楼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2日对第33471476号“凯罗宝贝 babyCaro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122386号“babycare by phile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无法证明具有实际使用意图,其行为侵占了商标公共资源,破坏了商标申请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企业信息;完税证明;BABYCARE销售渠道汇总表及线上、线下店铺相关图片资料;“BABYCARE”网络检索结果;相关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2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净化剂;空气除臭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5类空气净化剂等商品上,目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凯罗宝贝 babyCarol”与引证商标文字“babycare by philemon”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整体上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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