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科盛电脑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卓家义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4日对第44089739号“UNITE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串通合谋,大量抄袭云南昆明当地企业的字号高度近似的商标、公有领域词汇、知名作品名称、云南当地的景点名称、国内外知名品牌等,并进行售卖,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及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10月13日止。
2、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56件商标,包括第68313645号”金盾“商标(与服装、日化品牌“金盾”相同)、第53124116号“樱花”商标(与厨卫电器品牌“樱花”相同)、第68319767号“阿尔法”商标(与汽车品牌、他人商号“阿尔法”相同)、第68585131号“舒乐”商标(与吊扇品牌“舒乐”相同)、第52495068号“默克”商标(与德国默克公司商号相同)、第52675182号“无量”商标(与云南无量山名称相近)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商号及自然景观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无效。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56件商标,包括第68313645号”金盾“商标(与服装、日化品牌“金盾”相同)、第53124116号“樱花”商标(与厨卫电器品牌“樱花”相同)、第68319767号“阿尔法”商标(与汽车品牌、他人商号“阿尔法”相同)、第68585131号“舒乐”商标(与吊扇品牌“舒乐”相同)、第52495068号“默克”商标(与德国默克公司商号相同)、第52675182号“无量”商标(与云南无量山名称相近)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商号及自然景观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说明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亦未答辩提交其商标使用情况或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商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举难谓巧合,亦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