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暗物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侯晓阳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8日对第38282745号“暗物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有第9类的“暗物质”在先商标。被申请人名下“暗物智”系列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字号和在先商标的摹仿抄袭和抢注。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章程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名下有两家代理公司,其利用便利条件进行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同时提交了商标信息、公司信息、相关查询结果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不具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不近似,并非抄袭和复制申请人的商标。三、被申请人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所述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名下商标的创作证明及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测量、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证据不足,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