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思格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91704号“思格新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53207号“思格教育”商标、第67510803号“格思”商标、第64896081号“思格电网”商标、第61539972号“思格职教”商标、第72882497号“思格智享”商标、第33456206号“思格智造”商标、第53701506号“思格”商标、第64887216号“思格网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备用电池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