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735973号“条条满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条条满分 73735973

阅读:75953 2024-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丸味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35973号“条条满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词汇,并非固有搭配,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指向关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显著特征,未违反《商…

  申请人:北京丸味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35973号“条条满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词汇,并非固有搭配,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指向关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猫截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条条满分”构成,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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