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汇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朝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38847号“台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644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20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并未有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将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该品牌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应用于实体门店和产品包装图片、购销合同及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转让电子凭证。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上述证据一致。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王宗飞于2012年12月4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蜂蜜酒;烈酒(饮料);含水果酒精饮料;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清酒;黄酒;烧酒;米酒”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7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王朝霞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及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转让电子凭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照片、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白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蜂蜜酒;烈酒(饮料)”等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